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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教育集团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长产生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5  来源:   点击量:

根据《集团章程》有关规定,经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教育集团会员单位协商(以下简称“集团”)制定本办法。现将集团理事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和秘书长产生办法说明如下:

一、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是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产生办法: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协商,推选本届理事候选人;上届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的本届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可正式成为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协商,对理事作个别调整。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九、本集团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职务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十、本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十一、本集团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审查,经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十二、本集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学术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