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精神,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遵循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律,面向全区努力打造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幼儿教育品牌,形成涵盖幼儿教育模式改革、人才培养和就业的新型联合体,推动幼儿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满足我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幼儿教师教育人才需求,特组建“鄂尔多斯幼儿教育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鄂尔多斯幼儿教育集团(简称为“鄂尔多斯幼教集团”),集团总部设在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性质
鄂尔多斯幼儿教育集团是在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的指导下,以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牵头,鄂尔多斯市各旗区教育局和幼儿园共同参与,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非营利性幼儿教育协作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民族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以研究和探索3—6岁儿童发展规律,研讨幼儿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全纳教育”的理念,本着对学前特殊儿童的关怀,积极营造有利于学前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以“服务儿童、服务社会”为宗旨,关注0—3岁婴幼儿身心健康,拓展学前教育领域;为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幼儿教师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幼儿园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园合作,共同进行科学研究。组织校、园对口搭建教育实习基地,共同协作培养社会需求的幼儿教师,互惠互利。
第五条 成立“校园合作”课题科研工作室,开发校本及园本教材,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及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加强高校与幼儿园的深度合作,组织开展幼儿教师教育职前和职后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高校与幼儿园联盟,实现高校与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第八条 关注学前特殊儿童,培养学前方向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创办早期教育专业,输送早教专业人才。
第九条 建立幼儿教师心理健康工作坊,为幼儿教师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条 加强区域性联合办学职业学校建设, 扩展区域办学能力。
第十一条 开展“校园合作”开设各类特色班,形成“订单式”培养,为幼儿园输送所需人才。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内蒙古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相关工作,提高考试过关率。
第十三条 由集团牵头,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集团内成员间的业务竞赛、评比。
第十四条 以集团名义,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行业幼教集团的横向交流,开展各类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集体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体化幼儿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推介集团内外幼儿教育经验,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第十六条 建立集团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以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培训、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开展与加快发展幼儿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拓展业务领域。
第三章 集团会员
第十九条 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鄂尔多斯市有关高校、各旗区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公、私立幼儿园自愿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即可取得会员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可自愿退出集团,退出集团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一经退出,将不再享受集团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任期五年,任期结束后重新聘请,可以连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单位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能是制定和修改本集团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集团变更、终止事宜以及决策集团重大事宜。集团下设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两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负责召开集团会议,指导、协调及决定集团重大事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集团的业务机构,由幼儿教育专家和幼儿园领导组成。
第二十五条 集团下设为秘书处。负责贯彻执行集团的相关决议,主持集团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幼教集团健康、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权利
一、对集团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有表决权和知情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享受教育行政部门为集团提供的政策和条件;
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集团的有关资源。
第二十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有关幼儿教育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决议;
三、坚持自律,规范办学,接受监督;
四、积极承担集团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对各会员单位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不履行集团的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政策的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二、对违反集团自律要求及集团规定的,经会员单位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审核同意,可取消其相应的会员权利,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 2016年1月6日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理事单位协商解决。